公司咨询热线
400-060-6650
文章来源:赣昌砂石 阅读:742 时间:2023-06-01 09:16:49
民法典基础知识(七)
字号大小: [ 正常 ]

一、物权的公式方法有哪些?

登记和交付。《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房屋买卖必须依法登记才生效吗?

《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作为不动产,在进行买卖时经依法登记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

三、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216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2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簿是指用于记载不动产现状以及与该不动产相关的权利关系的簿册,其实质上是国家建立的档案簿册,具有公开性。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而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布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

四、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民法典》第22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失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败。因此,预告登记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当条件成熟时还需及时进行正式登记。

 

来源: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